讓部門規章不再任性
近日,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《規章制定程序條例(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向社會征求意見。《征求意見稿》強調,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、決定、命令的依據,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,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。
制定并出臺部門規章,是各級政府施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。從法理的角度講,部門規章不屬于法規,制定并出臺部門規章只是行政行為之一。如果部門規章中設定的有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事項能夠限定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,就可以解決法律法規過于原則而操作性不強等問題,起到與法律法規相得益彰的作用。然而,在實踐中,不少部門規章事項的設立明顯僭越了法律法規,隨意設定減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情形屢見不鮮,以致部門規章中諸多背離法理的事項堂而皇之地穿上了“合法馬甲”,不僅嚴重損害了行政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,也與依法行政背道而馳。有鑒于此,國務院法制辦在《征求意見稿》中有關表述,相當于給部門規章事項的設立套上法律籠頭,讓公眾有了更多期待。
法無授權不可為。毋庸置疑,作為一種具體的抽象行政行為,部門規章中關乎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事項設立,必須受到上位法的約束,否則,即有違法行政之嫌。這是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,不管初衷多么良好,都不得任性而為。盡管如此,現實中部門規章違法設立有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事項仍未從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,究其原因,除不少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識尚待提升外,關鍵還在于對部門規章事項的設立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約束。
事實上,公眾關于部門規章的詬病,主要針對的就是其減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隨意增設義務的事項。此前,公眾期盼《立法法》能夠對部門規章違法設立的事項予以有效約束,但由于《立法法》調整的對象是“法”而不是部門規章,讓上位法直接約束部門規章包羅萬象的事項,既在立法技術上行不通,又有違法理。因此,要杜絕部門規章違法設立事項的任性沖動,就有必要給事項設立套牢法律籠頭。
從這個角度來看,國務院法制辦的《征求意見稿》根據《立法法》相關規定,將部門規章事項設立嚴格約束在上位法的框架內,填補了部門規章事項設立無具體法規約束的空白,是對《立法法》立法意圖的具體詮釋。這種基于法治理性的制度設計一旦落地,必將對部門規章事項違法設立的任性行為產生遏制作用。(張智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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